会计档案移交和保管
各单位应建立会计归档制度,并明确归档的会计文件和记录材料的内容、范围和登记办法。根据会计文件和记录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可把归档或具体的收集渠道落实到人,以保证会计档案的收集归档质量。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应符合完整齐全、真实准确、装订成册、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要求。会计档案的移交① 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档案时双方应当按照档案移交清册逐项交接,并由双方单位有关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② 移交的会计档案为纸质档案,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③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存取软件一并移交。④ 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有相应纸质载体的,应在元数据中体现相关信息,建立关联。⑤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档案的保管① 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经营的单位,应将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财政部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置;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会计档案应当有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③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④ 单位分立后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⑤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⑥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⑦ 境外机构形成的会计档案,关系国家安全,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携带、寄运或传输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保管。⑧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帐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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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