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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0年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0〕20号)要求,现将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包括按《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二、申报条件(一)正常申报1. 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7年;(2)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4年;(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满2年;(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2. 助理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满4年;(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满2年;(3)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3. 管理员,须具备大学专科、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注: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二)破格申报申报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前述资历、学历、年限等限制。1. 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2. 在档案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3. 取得的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4. 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5. 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6.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三)同级职称转评申报非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档案工作已满1年,可转评同级别档案系列中、初专业技术级职务。取得同级别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任职时间从取得非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起合并计算。有以下情况的人员,近3年内不得按正常、破格和转评条件申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造假行为的人员。三、申报材料以下材料由申报者通过申报系统上传,具体要求见《网上信息报送指南》(附件1)。 (一)论文材料申报馆员任职资格,需报送3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申报助理馆员、管理员任职资格,对论文材料不做要求。论文需为任现职以来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档案或相关专业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除外)。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杜绝抄袭、拼凑等问题。转评馆员人员也需按上述同等条件,报送从事档案工作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二)资格证书材料1. 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2.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3. 任现职以来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证书。(三)业绩材料1. 业务自传(1500—2000字)。重点说明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业务成果及学术水平。2. 近5年《年度考核表》。(四)申报系统下载盖章的材料1. 《单位推荐意见表》。该表从申报系统“附件上传”页面下载。2. 《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统计表》。该表从申报系统“继续教育”页面录入后下载。申报者须按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的要求,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五)其他材料1. 破格人员须提供破格审核报告(可后附破格文件)。破格审核报告为申报者符合破格条件的具体阐述及单位意见。2. 转评人员须提供原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四、申报程序及要求牵头单位(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承担本系统职称评审的牵头抓总工作,要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审核等工作。(一)系统填报牵头单位填写《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系统管理员账号申请表》(附件2)申请管理员账号。往年已申请账号仍可使用,如账号或密码遗失,按恢复初始密码处理。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组织申报者通过国家档案局门户网站登录“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名,选择牵头单位,按照《网上信息报送指南》要求,在线完成信息填报和相关材料上传工作。(二)信息审核牵头单位会同申报者所在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信息,并及时在线提交至国家档案局职改办。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整体进度,牵头单位务必于2020年9月18日前完成首次提交,逾期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已完成首次提交的,可继续修改补充信息)。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将在收到申报信息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情况。请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对审批意见为“审批退回修改”的,于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并提交。(三)材料公示审核通过后,申报者所在单位对申报者基本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等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四)缴纳费用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委托中国档案学会负责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收费工作。公示结束后,由牵头单位组织申报者按《缴费须知》(附件3)要求缴纳评审费,每人300元。(五)材料报送牵头单位须于2020年11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汇总申报者的纸质材料,以EMS方式寄送至北京市阜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职改办(邮编100037),寄送材料同时请务必与委托单位沟通后扫描“评审结果反馈方式二维码”(附件4),填报评审结果反馈方式。报送的材料具体包括:1. 委托评审函。由委托单位(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函中写明申报者的姓名、人数、委托评审意见和破格申报人员情况。2. 《申报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5)。3. 破格审核报告。4. 公示总体情况报告。牵头单位将申报者所在单位的公示情况报告汇总后,出具公示总体情况报告。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6. 小2寸白底近期免冠照片。7. 《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统计表》。8. 系统申报时没有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以上材料的具体要求见《纸质材料报送指南》(附件6)。五、答辩和评审结果公示(一)答辩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将采用现场答辩、视频答辩等方式,视情召开答辩会。需要答辩人员包括:破格申报者,上一年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再次申报的人员以及其他评委会认为需要答辩的人员。    (二)评审结果公示和通知经国家档案局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将在国家档案局官网,对拟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将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评审结果将适时在国家档案局官网发布。评审结果通知和职称证书等材料将陆续寄送至委托单位。六、联系方式(一)申报政策咨询联 系 人:韩  乐、王  彧联系电话:010-63093034、010-83087108工作时间:工作日8:00至11:30(二)继续教育政策咨询(仅面向牵头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联 系 人:梁  琨联系电话:010-55605241工作时间:工作日8:00至11:30(三)缴费咨询联 系 人:徐晓华联系电话:010-63018703工作时间:工作日9:00至16:30(四)申报系统操作咨询联 系 人:档案职称评审申报系统支持联系电话:4008861232工作时间:工作日8:30至12:00 附件:1.网上信息报送指南      2.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系统管理员账号申请表      3.缴费须知      4.评审结果反馈方式“二维码”      5.申报档案系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      6.纸质材料报送指南                            国家档案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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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0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改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0〕20号)要求,现将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包括按《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二、申报条件(一)正常申报1. 研究馆员,须取得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2. 副研究馆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职称满5年;(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职称满2年。(注: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二)破格申报申报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前述资历、学历、年限等限制。1. 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2. 在档案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3. 取得的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4. 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5. 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6.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三)同级职称转评申报非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档案工作已满1年,可转评同级别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同级别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任职时间从取得非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起合并计算。有以下情况的人员,近3年内不得按正常、破格和转评条件申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造假行为的人员。三、申报材料以下材料由申报者通过申报系统上传,具体要求见《网上信息报送指南》(附件1)。 (一)论文论著材料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需报送4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报送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著1—2部。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需报送6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报送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著1—2部和4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论文需为任现职以来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档案或相关专业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除外)。学术论著需为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有正式书号)的档案或相关专业论著。论文、论著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杜绝抄袭、拼凑等问题。转评人员也需按上述同等条件,报送从事档案工作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二)资格证书材料1. 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2.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3. 任现职以来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证书。(三)业绩材料1. 业务自传(2000—3000字)。重点说明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业务成果及学术水平。2. 近5年《年度考核表》。(四)申报系统下载盖章的材料1. 《单位推荐意见表》。该表从申报系统“附件上传”页面下载。2. 《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统计表》。该表从申报系统“继续教育”页面录入后下载。申报者须按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的要求,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五)其他材料1. 破格人员须提供破格审核报告(可后附破格文件)。破格审核报告为申报者符合破格条件的具体阐述及单位意见。2. 转评人员须提供原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四、申报程序及要求牵头单位(省级档案部门、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承担本系统职称评审的牵头抓总工作,要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审核等工作。(一)系统填报牵头单位填写《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系统管理员账号申请表》(附件2)申请管理员账号。往年已申请账号仍可使用,如账号或密码遗失,按恢复初始密码处理。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组织申报者通过国家档案局门户网站登录“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名,选择牵头单位,按照《网上信息报送指南》要求,在线完成信息填报和相关材料上传工作。(二)信息审核牵头单位会同申报者所在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信息,并及时在线提交至国家档案局职改办。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整体进度,牵头单位务必于2020年9月18日前完成首次提交,逾期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已完成首次提交的,可继续修改补充信息)。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将在收到申报信息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情况。请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对审批意见为“审批退回修改”的,于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并提交。(三)材料公示审核通过后,申报者所在单位对申报者基本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等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四)缴纳费用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委托中国档案学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收费工作。公示结束后,由牵头单位按《缴费须知》(附件3)要求,组织申报者缴纳评审费,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500元,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400元。(五)材料报送牵头单位须于2020年11月1日前(以邮戳为准)汇总申报者的纸质材料,以EMS方式寄送至北京市阜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职改办(邮编100037),寄送材料同时请务必与委托单位沟通后扫描“评审结果反馈方式二维码”(附件4),填报评审结果反馈方式。报送的材料具体包括:1. 委托评审函。由委托单位(省级人社厅局职改部门、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函中写明申报者的姓名、人数、委托评审意见和破格申报人员情况。2. 《申报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5)。3. 破格审核报告。4. 公示总体情况报告。牵头单位将申报者所在单位的公示情况报告汇总后,出具公示总体情况报告。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6. 小2寸白底近期免冠照片。7. 《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统计表》。8. 系统申报时没有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以上材料的具体要求见《纸质材料报送指南》(附件6)。五、答辩和评审结果公示(一)答辩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将采用现场答辩、视频答辩等方式,视情召开答辩会。需要答辩人员包括:破格申报者,上一年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再次申报的人员以及其他评委会认为需要答辩的人员。    (二)评审结果公示和通知经国家档案局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档案局职改办将在国家档案局官网,对拟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将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评审结果将适时在国家档案局官网发布。评审结果通知和职称证书等材料将陆续寄送至委托单位。六、联系方式(一)申报政策咨询联 系 人:韩  乐、王  彧联系电话:010-63093034、010-83087108工作时间:工作日8:00至11:30(二)继续教育政策咨询(仅面向牵头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联 系 人:梁  琨联系电话:010-55605241工作时间:工作日8:00至11:30(三)缴费咨询联 系 人:徐晓华联系电话:010-63018703工作时间:工作日9:00至16:30(四)申报系统操作咨询联 系 人:档案职称评审申报系统支持联系电话:4008861232工作时间:工作日8:30至12:00       附件:1.网上信息报送指南            2.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系统管理员账号申请表            3.缴费须知            4.评审结果反馈方式“二维码”            5.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            6.纸质材料报送指南                       国家档案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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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保障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在《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对部分系列(专业)、级别的评价方式进行调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2020年度部分系列(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2020年,除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一级翻译等国家要求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外,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全部采取评审方式进行,原来采取“考评结合”和“以考代评”方式的均转为评审方式,具体包括:(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新闻系列(数字编辑)。具体评审工作由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四)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文物博物系列、卫生技术系列(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药学)。具体评审工作由相应系列(专业)高级或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二、时间安排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三、简化评价工作程序(一)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各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人员,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直达”-“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栏目,或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职称评审”栏目进行网上申报。经评审服务机构初审通过后,由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二)取消申报表存档部门盖章强化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取消申报表上存档部门审核意见盖章。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作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三)取消现场审核将现场审核、现场缴费改为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申报人网上报名初审合格后,根据评审服务机构短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印章的申报表、公示材料及其他附件材料上传至职称评审申报系统。网上复审通过后,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四)优化评审程序2020年度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简化现场答辩,采取材料审阅、专家评审投票的方式进行评价。四、其他情况说明(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本市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应职称评价委托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价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委托函需在申报阶段上传申报系统。(二)受疫情不确定性影响,副高级及以上评审的实际答辩时间可能会有变化,届时以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通知时间为准。(三)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00号)规定标准执行。(四)除高校、科研机构等自主评聘单位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参照本通知的时间安排和程序执行(见附件)。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安排,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为准。(五)其他未尽事宜,申报人可咨询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21日附件:1. 2020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2. 2020年度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3. 2020年度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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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河北省档案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评审标准:档案系列研究馆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能够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基本条件(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心致力于档案工作。(四)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备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二)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对本地区、本系统档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获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三)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研究和组织指导能力,提出档案专业重大课题研究计划、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能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业务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四)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中创造出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被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予以推广。(五)编写、编审出版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教材,或在市(厅)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授课20课时以上。四、业绩成果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以课题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1.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省以上综合考核测评,达到最高等级标准(以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证书为准,单位须同时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2.应用或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获得"河北省开发利用档案优秀服务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3.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得“河北省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与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并独立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其中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论文3篇以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其中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论文4篇以上。五、附则(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二)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三)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在内的本专业奖励。(四)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包括“河北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以及“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奖”、“各设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各设区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在内的本专业奖励。(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省(部)级科研课题: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项目课题”、“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等在内的本专业课题项目。市(厅)级科研课题:包括“河北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课题”、“各设区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各设区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等在内的本专业课题项目。(六)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评审标准: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基本条件(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心致力于档案工作。(四)取得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馆员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备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二)具有档案工作某一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三)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四)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被设区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广或认可。(五)具有编审本专业省级以上培训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县级以上的档案专业培训授课8学时以上。四、业绩成果条件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以课题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1.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省以上综合考核测评,达到中等以上标准(以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证书为准,单位须同时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2.应用或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获得"河北省开发利用档案优秀服务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3.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河北省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与(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一)科研成果获本专业市(厅)级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其中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论文2篇以上。五、附则(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二)年度考核:对具备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三)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在内的本专业奖励。(四)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奖”、“各设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各设区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在内的本专业奖励。(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省(部)级科研课题: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项目课题”、“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等在内的本专业课题项目。市(厅)级科研课题:包括“河北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课题”、“各设区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各设区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等在内的本专业课题项目。(六)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评审标准:档案系列馆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问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二、基本条件(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心致力于档案工作。(四)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备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二)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坚定、保管、编目、编研、保护利用及现代化管理工作中,熟练掌握2至3个岗位的业务规定、规程标准和规范,有反映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务报告。(三)能独立进行档案业务研究、档案文献史料编辑,提供有效咨询服务工作。(四)能有效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档案整理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五)撰写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四、业绩成果条件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规章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须提交可供参考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认定)。(三)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设区市级以上档案学会奖。(四)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0万字以上。(五)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省以上综合考核测评(以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证书为准,单位须同时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六)参与完成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五、附则(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二)年度考核:对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4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三)市(厅)级科研课题:包括“河北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课题”、“各设区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各设区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等在内的本专业课题项目。(四)设区市档案学会奖:指各设区市档案学会依据学会《章程》和工作实际设置的设区市档案学会奖的相应奖项。(五)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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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天津市人社局市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档案专业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建立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培养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档案专业人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二、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档案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本实施范围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系列职称评审。2.明确层级和名称。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标准1.坚持把讲政治放在职称评价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强化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和服务奉献精神。落实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票否决”。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对“工匠型”档案专业人员,着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学术型”档案专业人员,着重考察研究能力、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推行代表作制度,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价限制性条件,把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重要内容。档案专业人员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档案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三)创新评价机制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提升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2.明确评价机构。市档案局是档案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档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档案局相关部门。在本市具备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前,正高级职称由市档案局汇总、市人社局复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参加评审。探索由市级行业学会(协会)或市档案馆承接社会化评审职能,鼓励符合条件的档案馆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3.向优秀人才和一线人员倾斜。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根据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4.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所有制等制约,拓宽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通过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职称,也可通过职称兜底申报机制,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或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档案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档案系列职称评审。2.促进档案系列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需求,加强档案专业人员培育。档案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培训。3.档案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强化同行专家评价,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落实廉政保密、专家回避轮换等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档案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造成投诉多、争议大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三、组织保障(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关系到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不得降格以求。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真正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档案专业人员的关切,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际、潜心钻研、争创一流的人才成长氛围。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16号)同时废止。市人社局  市档案局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档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一、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作风端正,积极为档案事业贡献力量。(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工作水平。(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二、管理员资格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管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三、助理馆员资格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助理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四、馆员资格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二)专业能力要求。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此外,在担任助理馆员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2.参与制定本单位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3.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成果中的2项:1.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业务工作实践,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公认为业务骨干。2.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同档次其他成果奖,下同)。3.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区局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推广应用。4.获区局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有正式刊号,下同)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2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能够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系统地或按专题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研工作,编研成果在10万字以上,档案利用效益突出。(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一般需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1.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2.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造诣,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3.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4. 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3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五、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副研究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二)专业能力要求。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此外,在担任馆员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2.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馆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成果中的2项: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将一项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档案部门业务建设中,产生显著效益,并得到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和推广。2.主持推广档案新科技成果2项以上,被区局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主持或负责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4.获省部级部门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3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文献汇编30万字以上;或者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以下的,一般需担任馆员职务满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1.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3.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4.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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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关于2020年度档案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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