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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及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和发展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档案局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创新意识高的档案专业人才队伍,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2.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3.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职称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为馆员,高级分设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2.档案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标准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岗位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和职责,合理设定职称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建立档案专业代表作制度,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学术成果重要评价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结合我省实际,合理设置档案专业代表作清单,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4.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根据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结合广东实际,联合制定《广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在省级标准基础上制定市级标准条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市级标准条件、单位标准条件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条件。(三)创新评价机制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由工作单位按规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为非公有制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价提供便利服务。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4.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逐步向县(市、区)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行业学会等承接、参与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1.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2.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3.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专业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提升能力、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现代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制度与技术和方法等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优化完善全省档案专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档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档案职称评审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对在档案职称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加快推进职称评审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全面实行档案专业职称电子证书,面向社会开放证书查询验证等服务。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档案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序进行,不得降低标准。(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经验,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附件:广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广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养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按《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职称设馆员,高级职称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第四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等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六条  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认真钻研业务。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论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第八条  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第九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第三章  管理员评价条件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3.能够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第四章  助理馆员评价条件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第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第五章  馆员评价条件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第十六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2.比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3.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1.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排名前三),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2.参与完成的论文、著作及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地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表彰奖励。3.参与完成档案研究课题,并取得优良成绩。4.参与档案新技术推广应用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并取得优良成绩。5.从事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绩显著,受到本系统、本单位表彰奖励或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的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2.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排名前三)1部。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2篇。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1篇。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评价条件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第二十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3、4、5项需排名前三):1.主持制定的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表彰奖励2项或获中国档案学会表彰奖励1项。3.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或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2项。4.研发的新技术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5.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或解决过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二条  学术成果条件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成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完成2项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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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四川省档案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档案局、档案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四川省档案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16日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五条  档案专业分4个子专业:文书(管理类)档案、科技档案、专门(专业)档案、特殊载体档案。  (一)文书(管理类)档案。涉及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档案等。  (二)科技档案。涉及产品类、业务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档案等。  (三)专门(专业)档案。涉及会计、干部人事档案等。  (四)特殊载体档案。涉及声像、实物、电子档案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钻研档案业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档案主管部门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在档案管理等工作中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五)对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管理员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研究馆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八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二)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三)馆员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4.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定档案工作方案。  5.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发表或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论文检测符合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2)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并被有效采用。  6.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胜任档案管理或者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对管理员或见习人员开展2人次以上的业务指导。  (2)参与编纂全宗指南、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据汇集、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案例等档案工作资料,受到有关单位肯定性评价。  (3)参与档案业务培训,在课程设计、课件准备及培训组织中负责相关工作并圆满完成任务。  (四)副研究馆员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或者技术成果。  5.取得馆员职称后,发表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论文检测符合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2)独著或者合著出版档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  6.取得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或者主研完成2项市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达到该行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2)制定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信息化等工作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能完成档案咨询服务工作,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者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研究,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者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大、中型档案展陈的设计、布展、解说词撰写等任务。  (五)研究馆员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提出促进档案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学术或者技术成果。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  5.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发表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者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不含增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档案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论文检测符合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2)独著或者合著出版档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3篇以上或者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  6.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2)在档案相关领域贡献突出,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者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  (3)主持完成1项或者主研完成2项市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鉴定其专业深度广度及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范围得到推广应用。  (4)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者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20万字以上。  (5)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编写1项以上。  第九条  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档案工作的,可转评确认为同级别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时间从取得同级别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起合并计算。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中级、高级职称的。  (四)“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者与“四大片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者参加精准扶贫驻村帮扶工作2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并取得证书或者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学理论研究等领域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档案部门认可,并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十五条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称:  (一)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收集鉴定、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学理论研究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得到国家档案部门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十六条  国家和四川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  (一)破格申报的。  (二)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三)申报研究馆员职称的。  (四)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标准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申报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基层”指全省乡镇、贫困县(市、区)、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三)“四大片区”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四)“主持”指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研”指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主要参与者。  (五)“出版物”指公开发行、具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学术图书、杂志和报刊等。  (六)“任现职”指取得现有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七)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应用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或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相关文件原件或者发文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者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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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山西省档案馆关于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要求,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省直企事业单位或所在市未设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领域中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离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审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二)在职称等有关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的人员,从认定之日起未满3年。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申报馆员须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报助理馆员、管理员须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1.申报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任助理馆员满2年,即2018年底前任助理馆员;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馆员满4年,即2016年底前任助理馆员;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馆员满5年,即2015年底前任助理馆员。  2.申报助理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管理员满2年,即2018年底前任管理员;  (3)具备中专学历,任管理员满4年,即2016年底前任管理员。  3.申报管理员,须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四)工作能力条件  1.申报馆员: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定档案工作方案;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2.申报助理馆员: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3.申报管理员: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五)学术技术条件  1.申报馆员须在任助理馆员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代表著作1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档案专业著作1部。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2000字以上)。  所提交的论文均须在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著作和论文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及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3)在由省级以上档案学会主办的专业学术研讨会上交流专业论文1篇(3000字以上)。  (4)作为主要负责人(起草人)起草制定了行业标准规范,或市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工作标准。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档案类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  2.申报助理馆员、管理员,对学术技术条件不做要求。  (六)考核条件  申报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根据资历条件要求相应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合格或以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八)申请转评档案系列职称  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从事档案工作已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胜任现岗位工作,可转评同级别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取得同级别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后,任职时间从取得非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起合并计算。  转评人员须依照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的同等评审条件及程序进行申报。  (九)关于档案系列职称的初聘  档案系列职称的初聘,执行《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相关规定。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档案专业毕业生(不包含成人教育毕业生),且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由本单位经过考核确认合格,可直接初聘相应职称。  1.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聘为管理员职务;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聘为助理馆员职务;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一年期满,可初聘为助理馆员职务;  4.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任馆员职务。  各类企业、非公有制领域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规定初聘相应职称的,可根据规定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助理馆员、馆员。  四、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  我省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标准线,方可参加评审。  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评议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对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评议意见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中要注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条件、公示情况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推荐,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职称评审材料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部门审核。非公有制领域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审核报送。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严肃申报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及时报送材料。材料申报采用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开展。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8日,申报人员按照网上报送要求,完成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网上申报工作。申报人员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送审说明及其它通知等,请登录山西省档案馆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下载和查询(www.sxsdaj.gov.cn)。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在收到申报信息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情况。申报信息为“退回修改”的,于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申报人员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过期不予接收。报送纸质材料时,须按通知时间到省档案馆交验相应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材料送审时间另行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报送地址:山西省档案馆(太原市朝阳街78号)  联 系 人:王曦莹 李 甲 张力维  联系电话:0351-2775221      山西省档案馆        2020年8月24日        附件:中、初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及说明.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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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按照我省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我市各系列市属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24日。其中:  1.2021年1月24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至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2.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完成职称评审费的缴费。申报材料提交、评审费缴交的时点和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申报事项,请查阅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官方网站发布的评审工作通知,或咨询各评委会办公室(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详见附件1)。其中评审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3.对于国家已出台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而我省正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农业技术人员系列,具体申报时间以其职称评审委员会通知为准。  (二)各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均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受理申报。  (三)2020年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人才、会计专业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具体事项另行发文通知。其中:  1.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详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52号)。  2.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详见《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卫健发〔2020〕66号)。  3.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通知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按照我省统一部署开展。  5.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通知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四)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按所备案的政策和进度安排推进。经我局备案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备后组织实施。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系列,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我省暂未出台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待省出台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其余系列2020年职称评审仍暂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四)在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在申报评审时不要求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0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0年度(自2020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  三、申报有关事项说明  (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式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疫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做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对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二)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转系列(专业)评审,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四)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专业的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中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2018、2019、2020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可申报2020年度职称评审;2018年考试合格人员申报2020年度职称评审,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依照考试合格当年度规定执行。  (五)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按照《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六)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时,不与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挂钩,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职称评审。  (七)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深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此外,已获得香港测量师(产业测量组)资格的专业人士,可按照房地产估价师相关规定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已获香港规划师学会相应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可按照注册城乡规划师相关规定申报相应的副高级职称。  (八)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对工艺美术、艺术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鼓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获得奖项等成果形式代替论文。  (九)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陆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十)我省已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详见附件2020年深圳市职称申报有关政策简要说明之附录),自2020年度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实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  (十一)根据《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13号),我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职称试点,由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2020年度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相关试点,我市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职称,按照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知要求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2020年深圳市职称申报有关政策简要说明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申报时所在单位有义务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审委员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得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未作明确事宜,执行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现行职称评审规定。  (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职称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88123617、88128639,电子邮箱:zyjs@hrss.sz.gov.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附件:附件2:2020年深圳市职称评审申报政策简要说明.pdf附件3: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文件汇编.pdf附件4:广东省职称评价条件汇编.zip附件1: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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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档案局, 三沙市、文昌市、琼海市、昌江县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专业(部门)档案馆,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 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0〕23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0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档函〔2020〕64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 号)精神,现就 2020 年我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凡是在我省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和离退休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二、评审条件  按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规定执行(琼人劳保专〔2006〕61号),详细内容请登陆海南省档案局(馆)网站查阅(网址:http://archives.hainan.gov.cn)。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要求,申报相应职称的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三)同级职称转评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转评。非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且从事档案工作满一年,可申请转评同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申报条件和正常申报条件相同。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对品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特别是以下情况的人员,近3年内不得按正常、破格和转评条件申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造假行为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注:申报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的同志请登录国家档案局门户网站查阅档函[2020]64号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送到省档案局进行审核后,方能进行系统填报。)  (一)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论文材料需报送6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报送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著1—2部和4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论文材料需报送4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报送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著1—2部。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论文材料需报送1篇及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  论文需为任现职以来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档案专业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除外)。学术论著需为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有正式书号)的档案或相关专业论著。论文、论著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杜绝抄袭、拼凑等问题。以上申报人员申报时须带原件,审核后退还。申报助理馆员、管理员任职资格,对论文材料不做要求。  (二)符合条件申报的人员需填写《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本表可在海南人才工作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双面打印,单独装订),填写《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时须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一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注:“本人承诺”、签名、年月日等必须本人亲自手写以示慎重确认。其他填报项目可以打印)  档案专业毕业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一式三份(本表可在海南人才工作网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双面打印,单独装订)  (三)《业务自传》(注: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需撰写2000—3000字;申报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业务自传1500—2000字)重点说明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及业务成果等(一式三份)。此材料由本人撰写,需经所在单位审核,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四)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复印件(申报时须带原件,审核后即退)。  (五)任现职以来,档案岗位培训资格证书及档案继续教育复印件(申报时须带原件,审核后即退)。  (六)职称证书复印件(申报时须带原件,审核后即退)。  (七)年度考核登记表:申报高级近5年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式1份;申报中级近4年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式1份;申报初级近3年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式1份。  (八)身份证复印件、小2寸证件照片各1份(将照片贴在身份证背面,不装订)。  (九)其他材料  1.破格人员须提供破格审核报告(可后附破格文件)。破格审核报告为申报者符合破格条件的具体阐述及单位意见。  2.转评人员须提供转岗证明材料和原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本人自主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材料属实且符合申报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向我局报送材料。初级、中级职称原则上由市县自行负责评审;确实不具备开展评审条件的市县,如需要委托我局组织评审,由当地市县委人才发展局出具委托函,并在函中写明申报者姓名、人数、委托评审意见。   (二)推荐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人员有关材料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  (四)著作需报送封面、版权页、目录及内容复印件。论文需报送所载报纸、期刊或图书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文章正文复印件。论文、著作以笔名发表的,需出具报社、期刊社、出版社证明。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申报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及申报人所著章节。  (五)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分为“资格证书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两部分,依序装订成一册,一式3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推荐评审档案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用A4纸双面打印,单独装订。  (六)申报人员材料准备齐全后,要认真填写《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呈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粘贴在材料袋上。  (七)材料规格、份数及报送时间须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标准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五、答辩和评审结果公示  (一)召开答辩会进行现场答辩。  (二)经档案系列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省档案局将拟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海南省档案局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将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评审结果将适时在省档案局官网上发布。  六、申报时间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请于2020年9月15日前报送省档案局办公室,以便统一委托评审;中级、初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请于2020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档案局办公室。  请各市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单位。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详情咨询请与省档案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 65373082                                                                海南省档案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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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档案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办公室(档案局),两江新区党工委办公室,高新区党工委办公室,万盛经开区档案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档案工作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0〕178号)要求,结合我市档案专业实际,经研究并报市职改办审核同意,现将2020年申报评审档案专业高、中、初级职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时间  各地区、各部门须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15日期间,将档案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材料送市委办公厅档案综合处(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办公楼503室)审核。逾期报送者,恕不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0〕178号)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材料按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二)《重庆市___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2)一式2份。送审名册需分系列(专业)填报,按人事关系,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盖章,送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加盖公章后,送市档案职改办。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评审的,应由其具有评审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3)1份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档案职改办。  (三)《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4)一式2份,需用统一表格;按表中的要求填写,需填写的栏目不留空白,没有内容的填“无”。评审通过者须装入本人档案1份。  (四)《重庆市_系列_级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5)一式11份。需经相关单位将申报人的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示表要求打印,用A3纸复印,至少1份原件,其他可复印。  (五)取得现职称以来的思想和工作总结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业绩材料1套。包括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专题技术工作或成果总结及获奖证书等材料一式1份。如系集体完成,应具体说明本人承担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有关证件上报时可送复印件,但须加盖单位公章)  各单位申报档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等严格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和重庆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2〕141号,附件6)要求提交。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1份。申报高级职称须提供中级的职称资格证书,申报中级职称须提供初级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任现职以来历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提交取得现有职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继续教育登记卡》、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单一式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十)《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7)一式2份。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的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高校破格申报的人员,不再送主管部门审核,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按上述渠道送市档案职改办。  五、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须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自由职业者(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多为从文从艺人员,如自由撰稿人、美术人、音乐人、电脑精英、策划人等,应当以个人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等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  (三)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且不作为职称申报前置条件。  (五)继续教育要求按原规定执行,申报高、中级职称任现职期间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申报初级职称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六)申报转评档案专业职称的,应当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  (七)申报人任职时间的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报考或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评审)。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  (九)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具体申报事宜,将在我市表彰奖励文件印发后,另行通知。  (十)脱贫攻坚人员纳入正常申报渠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一)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  (十二)在相关部门下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知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市档案职改办取回职称评审材料,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  (十三)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取、办理和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确认职称资格文件印发后,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填写《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附件8,以下简称《登记表》),纸质件、excel格式电子件一并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领取空白职称证书。  2.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领取空白职称证书后,按照《登记表》信息填制职称证书上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高级证书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加盖钢印;中、初级证书送职称核准部门加盖钢印。签章完备后发放至评审通过人员。  (十四)材料受理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503室。联系人:刘浩63896467、梁斌63896459。  附件:1.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2.重庆市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  3.委托评审函  4.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  5.重庆市系列级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样表)  6.《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和重庆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2〕141号)  7.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  8.(区县、部门、单位)年度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       重庆市档案局  2020年10月19日附件一 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doc附件二 重庆市 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doc附件三 委 托 评 审 函.doc附件四 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doc附件五 重庆市 系列 级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样表).doc附件六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和重庆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doc附件七 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doc附件八 (区县、部门、单位) 年度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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