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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陕西省档案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2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5号)文件精神,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初、中级职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直接认定职称,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现将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1.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2.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认定时,须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认定人数和空缺岗位数控制在1:1比例之内。即: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年内有空缺、可聘用的,可以认定。3.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认定。4.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中央驻陕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认定初、中级职称,报省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认定初、中级职称,报所在市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申报人员参加初、中级职称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4.不具备档案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初次认定、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或转换档案专业技术职务,需参加省级档案干部岗位培训,培训合格人员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备案。5.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作不满5年者,参加工作以来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6.申报人员需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二)认定条件1.管理员(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4)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2.助理馆员(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3.馆员(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5)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6)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1.近三年来被单位通报批评者。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4.申报人通过提供弄虚作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三、认定工作方法步骤(一)认定单位审核认定认定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下同)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认定范围”、“申报条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所属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在工作单位(申报人员实际工作单位,下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复核,查证属实确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通过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二)认定单位报送备案 对公示和复核无异议人员,认定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中央驻陕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报省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报所在市档案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报备工作需报送材料具体包括:1.《档案系列初任初、中级职称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样表见附件1)2.《关于认定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请示》(一式三份,附电子版,请示模板见附件2)3.认定通过人员电子版证件照片,蓝色背景、JPG格式二寸照片,建议626像素(高)*413像素(宽)、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电子照片文件统一以认定通过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18位)命名,例如:张三&610113111100001111。(三)档案主管部门批复省、市档案主管部门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给申请备案的认定单位进行书面批复(《关于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批复》,批复模板见附件3)。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档案局人事处。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子午大道与学府大街十字东北角联 系 人:廖海北  联系电话:029—89230876邮   箱:1339950821@QQ.com附件:1.《档案系列初任初、中级职称任职资格认定表》    2.《关于认定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请示》(模板)    3.《关于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批复》(模板)陕西省档案局2020年11月10日全文下载:《陕西省档案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档职办函【2020】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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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0 年度 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0 年度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2.  关于2020年度全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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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档〔2020〕27号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档案局、人社局、档案馆,省档案馆,省级各专业档案馆,省直各单位职改办(人事处),省档案学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为推进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现将《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附件: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制度,规范档案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调动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凡在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二、职务级别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各层级任职资格名称分别是:初级为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为馆员,副高级为副研究馆员,正高级为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管理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档案业务知识。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4.按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号)、《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学时。   5.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受聘现职以来满足申报条件的有效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破格申报评审时,近5年内须有1个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正常申报条件   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受聘管理员职务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受聘管理员职务满4年。   3.馆员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7年。  (5)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或成果条件之一:  ①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1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②在省级及以上学术研讨会发表1篇及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  ③个人档案专业“代表作”成果1项及以上。  4.副研究馆员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  (6)取得馆员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或成果条件之一:  ①独立撰写并出版1部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专著;  ②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1篇及以上和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2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③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4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④个人档案专业“代表作”成果4项及以上。   5.研究馆员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开展工作和学习。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6)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或成果条件之一:   ①独立撰写并出版1部及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档案专业学术专著和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4篇及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②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2篇及以上和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4篇及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③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1篇及以上和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6篇及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三)破格申报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学术成果和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和正常申报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但申报职称评审不能越级,不能“双破”,即破学历同时又破资历。    1.学历破格   (1)副研究馆员 受聘现职满5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②在原有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增加独立撰写并出版1部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或者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1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或者在国内CN刊物独立发表2篇及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③在大专院校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档案专业课程;或编写2门及以上被省级以上档案系统采用的档案专业培训教材。    ④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档案基础性工作满25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研究馆员     晋升研究馆员必须是全省档案专业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在档案学术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2.资历破格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所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助理馆员     被评为设区市及以上档案系统先进(优秀)工作者。    (2)馆员    ①被评为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先进工作者或省(部)级及以上所在行业先进工作者;    ②档案科研成果获国家四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或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③被省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评为“档案专家”“档案工匠”等。      (3)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①被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    ②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的档案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设计完成者(前3名);    ③档案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前3名);    ④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省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或省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    ⑤被国家档案局评为全国档案领军人才及全国档案专家的。     四、评审组织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职称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我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福建省档案局是全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系列主管部门。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全省档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省直单位中、初级和部分设区市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各设区市人社局、档案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中、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3.组织评审时,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专业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并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专业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并突出其学术水平、专业影响力和应用成效。    五、评审程序    1.申报对象按照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文件规定,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明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应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逐级申报,并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   2.各设区市档案局、人社局和省直有关单位需对申报对象及其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做好委托评审等相关工作。   3.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层级申报的职称材料组织初审、预审后,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到会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未获得通过者不再复议。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1.已获得其他系列职称资格者,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转评档案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转系列申报对象,可对照以上各层级相应职称的条件和要求申报评审。    2.申报人员属于省属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公办各类学校等实行评聘结合的单位需在有空岗的情况下申报。    3.专著指作为独立撰写或第一撰写者,在有“图书在版编目(CIP)”、“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正式出版发行,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本专业学术著作。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及以上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合作撰写的个人承担部分累计不少于17万字。但文章汇编、资料手册、普通工具书、编著、图录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本专业的学术专著。    4.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所收录的期刊。核心期刊认定以发表论文时的本批次及上一批次版本为准(自发表论文时间起向前追溯4年内有效);在《中国档案报》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核心期刊论文。国内CN刊物是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目录所列的刊物,不含增刊、年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等;在《福建档案》发表的论文,视同国内CN刊物学术论文;个人档案专业“代表作”1项视同为1篇国内CN刊物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5.“代表作”是指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编研开发、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仅限第一作者。“代表作”必须由县区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6.档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应结合当年全省档案工作部署进行安排,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以省级及以上“档案专家”、“档案工匠”为主承担授课任务。具体学时要求:一是初次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者),应参加档案专业初任培训,其中档案专业科目的学习时间应当不少于80学时。二是申报评审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申报副研究馆员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还应参加档案专业脱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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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辽人考函〔2020〕30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11月7日  上午 9:00-11:00级   别考试科目中级(档案馆员)《档案基础理论知识与实务》(中级)初级(档案助理馆员)《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初级)初级(档案管理员)《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初级)二、报考对象及条件(一)报考对象凡在我省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参加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2.报考人员应按照规定完成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学习。辽宁省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执行《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辽档发〔2019〕5号)。(三)报考对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档案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一年;2.大专毕业。(四)报考对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档案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五年或担任管理员满四年;2.大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三年或担任管理员满二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一年。(五)报考对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档案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获得博士学位;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二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五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四年;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七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四年;5.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九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四年。(六)原已评聘非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一年,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报名参加档案系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七)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时间,截止日期为2020年年底。三、报名相关事宜(一)参加我省2020年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报考人员须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下同)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准考证打印。(二)报名流程包括:阅读诚信承诺、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照片审核、报名确认、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三)上传照片时,必须使用专用照片处理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上传的照片由系统自动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四)报名时,驻沈的省(中)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考区,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单位所在市为报考考区(报名有关事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五)照片审核及报名确认1.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其中,照片审核、报名确认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由所在市档案局或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照片审核、报名确认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查由省档案局档案执法督查处负责。各市有关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规定,认真做好照片审核和报名确认工作。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上应提供准确有效的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并要有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便查验。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作为永久档案,由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单位分别保管。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报考人员在填报个人信息及上传照片后,应及时下载打印带有本人照片的《2020年度辽宁省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2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所在市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见附件)。3.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审核部门审查通过并盖章的报名表1份,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照片审核及报名确认(见附件)。(六)报名时间安排时  间报名安排具体要求9月18日9:00-9月27日24:00网上报名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9月18日-9月28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周六、日休息)资格审查照片审核现场确认按本文件“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中有关要求办理。9月18日9:00-9月30日24:00网上缴费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省人事考试网“常见问题”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10月31日9:00-11月6日24:00下载打印准考证已缴费人员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四、考场设置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市)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市)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各市考区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五、考试费用(一)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二)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2020〕12号)文件规定,考试费用为100元/科。(三)需要收据报销的报考人员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报名时选择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领取。六、答题要求(一)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二)《档案基础理论知识》、《档案基础理论知识与实务》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七、成绩管理2021年1月以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及办法,请报考人员届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成绩查询通知。八、信息管理(一)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专用版进行管理。(二)各市于2020年10月9日前利用VPN加密通道接收本考区的报名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场编排。(三)各市务必于2020年10月16日前将考场数据利用VPN加密通道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上报的考场数据中应包含考点名称、地址、咨询电话,其内容与考点确定单一致。九、试卷预订及取送(一)试卷预订单由PTMIS系统自动生成(须按考点预订,并且初级的助理馆员和管理员试卷要按系统预订,不能合并),各市务必于2020年10月16日前,将试卷预订单和考点确定单填写盖章,通过协同平台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二)各市应于11月5日派专人(2人以上)、专车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试卷,11月9日派专人(2人以上)、专车将试卷、答题卡(纸)送回。十、考试参考教材考试参考教材采用武汉大学出版的《档案管理概论》(主编:肖秋惠,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各大书店、网上均有售)。十一、证书领取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省档案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考试合格通知。其他考区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十二、疫情防控与考试安全(一)各市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手册》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考务工作人员临考培训,切实加强考试现场管理、规范考场执纪,确保考试安全。(二)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要与当地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三)本次考试考务相关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十三、其他我省2020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网上支付热线:95070附件:全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咨询电话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2020年9月15日附件:全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咨询电话考区资格审查、现场确认办 公 地 址电话沈阳沈阳市档案局(资格审查)沈阳市浑南区宏运路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楼大厅024-83779476沈阳市考试院(现场确认)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7号一楼024-22866188大  连大连市档案局(资格审查)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服务部(现场确认)大连市中山区育才街39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楼1021房间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0411-827580500411-84618283鞍 山鞍山市档案局档案执法督查科(资格审查)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现场确认)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5号1211房间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0412-55112980412-5517323抚 顺抚顺市档案局(资格审查)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鉴定服务部(现场确认)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 抚顺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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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沪档〔2016〕47号)和《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及《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即日起开展2020年度本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仍实行“只聘不评”,用人单位根据《关于深化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基本标准履行聘任手续。  现将2020年度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不包括人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档案工作人员。  2、今年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  3、上一年度未通过档案系列馆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本年度无重大业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4、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推荐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在2003年11月20日前已受聘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  6、申报人所在单位尚未开展过有关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所需学历和资历条件达到评审要求而无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直接申报评审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五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八年。从事档案工作后取得更高学历者,在取得学历后工作满一年,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的相关资历条件申报。  7、受聘担任非档案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从事档案工作,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并符合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的,可申报转评馆员任职资格。受聘担任非档案系列相当于助理馆员职务,因工作需要从事档案工作,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可申报馆员任职资格。  8、对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后取得更高学历者,在取得学历后工作满一年,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或学位所对应的相关资历条件申报。  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论文论著条件  申报人应在聘任助理馆员(或相当于助理馆员)任职期间,独立撰写一篇以上档案业务论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有关著作。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有关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四)相关业务培训  1、申报人员应参加本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取得《上海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2、从2019年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其中:专业科目:60个学时,公需科目:30个学时。  (五)业绩要求  按申报条件的学历、资历提供年度考核表或考绩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考核等次“合格”以上。  (六)外语、计算机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专业职称的前置条件,因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非必需提供的材料。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相关规定,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能力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也是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体现,因此,申报人可自行提供能反映自身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水平的材料,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可提供的外语水平材料主要包括: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证书(近5年内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英语专业四、八级证书,全国翻译资格水平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BEC、BFT、BULATS、GRE、TOEFL、IELTS证书,发表或翻译的外文论文论著等。可提供的计算机水平材料主要包括: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近5年内取得)、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行业认证证书、软件著作相关材料等。  三、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人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信息公开—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2、申报注册。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选择“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注册,上传申报材料及附件。  3、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人在注册信息后,须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身份证》栏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照片(JPG格式,近期二寸照片),确保信息清晰可见。  (2)《基本信息》栏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完整。其中,“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栏还应提交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表(PDF格式)。  (3)《学习经历》栏填写高中起始的学习起止时间、学校名称、职务、证明人、电子证书号、是否全日制等要素,并在最高学历、学位对应附件栏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扫描件,PDF格式)。  (4)《工作经历》栏填写参加工作以来的起止年月、单位及部门、职务(岗位)、职称、证明人等要素,并在对应附件栏内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一个项目对应一个PDF文件)。  (5)《工作业绩》栏填写聘任为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工作业绩。  (6)《项目情况》栏填写聘任为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本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名称、立项单位、立项时间、担任角色等要素,并在对应附件栏内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一个项目对应一个PDF文件)。  (7)《专利/课题》栏填写聘任为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本人承担或参与的专利课题,并在并在对应附件栏内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一个项目对应一个PDF文件)。  (8)《论文著作》栏提交聘任为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本人发表的论文等,确保要素完整。相关附件栏内提交发表论文期刊的封面页、目录页、主办和主管单位以及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页、论文内容页原件扫描件。  一篇论文对应1个PDF文件(PDF文件按照论文期刊封面页、目录页、主办和主管单位以及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页、论文内容页顺序扫描成1个PDF文件。PDF文件须使用发表期刊原件进行扫描,并确保清晰可见。WORD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上传的PDF论文扫描件须确保按序、清晰、完整。  (9)《附件资料》栏可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一个项目对应一个PDF文件):  ①业务工作报告;  ②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或未开展评聘从事档案工作年限的相关材料(可多张扫描一并上传,确保能认定资历年限);  ③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书、连续三年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证书(2018年、2019年继续教育证书和2020年听课证复印件)和2019年、2020年公需科目满30学时的记录(可多张扫描一并上传);  ④非必需提供的外语和计算机材料;  ⑤按申报条件的学历资历提供年度考核表(可多张扫描一并上传);  ⑥其他有关材料及附件;  ⑦本市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社会保险记录。  ⑧个人承诺书(见附件);  《附件资料》栏最大上传量为12项,材料较多可合并上传。  (10)申报表格打印。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确定信息完整,生成打印纸质申报表。  (11)上传单位意见。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打印后,请所在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将盖章后的原件扫描上传至系统《单位意见》栏,主要上传2个文件,一是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页,二是个人学历、经历核实情况页。  (12)申报人上报。点击上报,提交评委会审核。  网上申报时间8月1日至8月10日。  注:网上填报评审材料,请仔细阅读《申报人操作手册》并确认上传附件不含病毒,此外,上传附件应按“1个项目对应1个附件”的原则,上传PDF格式的相关材料(1页的材料可上传JPG格式,多页的合并扫描成1个PDF文件),不得上传压缩包等其它格式文件,否则影响评审。  (二)材料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申报对象点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  (三)受理号分配  1、对通过审核的人员,通过职称服务系统分配受理号,申报对象凭受理号按规定时间上报书面材料。  2、审核未通过的,通过职称服务系统告知申报人,无需递交书面材料。  (四)书面材料报送  1、书面材料报送内容及要求请见《档案系列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附件1)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8日至9月18日(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其中上报所在区档案局的受理截止日为9月16日,区档案局请在受理截止日9月18日前上报市档案局。  3、书面材料受理地点:所属区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地址浦东新区档案局张向东28949834迎春路520号徐汇区档案局陆佳34768963浦北路268号长宁区档案局沈雪群22050069长宁路599号15号楼普陀区档案局吴殷52500010-6016同普路602号1号楼虹口区档案局郭梅华25015109飞虹路518号2号楼104室杨浦区档案局沈奕65414720靖宇东路269号黄浦区档案局项华53530528-818广西北路158号静安区档案局孙庆利33094304秣陵路46号610室闵行区档案局许言54604660-3116名都路85号宝山区档案局吴鑫娜56564916淞宝路104号嘉定区档案局高惠芬69989190墅沟路2003号404室金山区档案局姚华33694625浩源路299号松江区档案局陈冶37736593中山中路38号4号楼青浦区档案局蔡佳诚69717929公园路86弄28号奉贤区档案局徐华萍57187982南桥镇远东路2670号208室崇明区档案局汪丹33800890城桥镇定澜路1588号上海市档案局许萍6275170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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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08

关于报送2020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档案局、档案馆、人社局,昆山、泰兴和沭阳县(市)档案局、档案馆、人社局,省各有关单位职称办(人事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0〕41号)精神,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将2020年江苏省档案专业初、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申报人员为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档案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二、申报和评审条件1.申报和评审条件按《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档职〔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江苏档案信息网“职称评审”栏目,网址www.dajs.gov.cn)。2.学历、资历要求可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文件执行。3.非档案专业学历人员需完成“江苏省档案远程教育平台”岗位培训学堂5门档案专业必修课的学习和考试,或具有经学历教育取得的4门以上档案专业理论课程的合格证明。4.按《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5.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省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原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我省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6.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三、申报渠道及材料提交1.根据属地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到省、市、县(市)档案职称部门。2.为对接“江苏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高级职称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江苏人才信息港网站(www.jsrcxxg.com/zc/),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与个人业绩等全部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省档案职称办。在线申报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15日。初、中级职称申报采取线下申报,按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材料。3.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于8月15日前统一送至省档案职称办(南京市青岛号1号,电话:025—83591829、83591828),逾期不予受理。四、评审工作时间安排1.省直单位、省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初、中级评审在9月中旬完成。2.高级资格评审仍实行二级评审方式。第一级评审,研究馆员资格采取面试方式、副研究馆员资格采取笔试(开卷)方式,内容参考《理念与范式:档案工作新探》(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侧重考察申报人员档案专业理论素养和档案事业宏观管理及政策水平。面试、笔试拟在9-10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收费用。第二级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组织评审。五、申报材料基本内容1.所有申报人员严格按照《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附件1)的内容和要求,对照相应资格条件提供所需各类材料。2.报送评审的中、高级申报材料按《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清单》顺序,区别“资格证明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分别装订成册,随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和照片(免冠2寸正面蓝底)装盒,在封面处贴上《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清单》。3.申报高级职称资格人员需在所提交评审的论文中选一篇作为代表论文,打印两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4.申报研究馆员资格人员需提交所发表论文word原稿电子版(刻制光盘),以便比对查重。5.转评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职称资格证书)。6.外省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需提供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所提供的委托函主送单位为“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申报材料审核要求1.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审查、公示、推荐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单位审查人须在申报人提供的所有纸质材料上签字盖章、注明日期。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中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2.各市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市档案职称办会同当地人社局职称部门复查。复查内容包括:(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申报人是否是专职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满足所申报专业和级别的职称资格条件。(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查申报人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材料的种类、格式、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规定和文件要求。(3)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审查申报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填报内容是否完整,必填栏目是否出现空白或前后经历不衔接的情况,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审查表格是否有本人签名,是否有所在单位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公章是否齐全;审查各表格之间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审查申报人提交的证书、业绩成果、经历能力证明、论文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能如实佐证、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对照申报人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审查申报人在表格上填报的内容及个人信息是否真实准确。(4)审查是否符合申报程序。审查评审材料在报出前,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按文件要求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如何,有无异议。省直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七、重要说明1.报送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未经单位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凡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发现后一律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2.破格申报人员,除按破格条件逐项准备材料外,单位还须出具同意破格意见,需经设区市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3.评审材料一律装入与提交材料厚度相当的档案盒。4.根据省职称办有关评审费“以支定收”的文件精神,上报材料初审合格后,需交纳评审费。5.副研究馆员资格专业笔试不安排辅导。6.评审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外,其他材料未作说明不予退还。 附件:1.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docx (点击下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doc (点击下载)   3.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docx (点击下载)   4.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docx (点击下载)   5.公示及推荐情况说明.docx (点击下载)   6.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docx (点击下载)江苏省档案专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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