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21-04-08  来源  : 小兰老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及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和发展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档案局

2020年11月16日

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创新意识高的档案专业人才队伍,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为馆员,高级分设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档案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岗位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和职责,合理设定职称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建立档案专业代表作制度,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学术成果重要评价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结合我省实际,合理设置档案专业代表作清单,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4.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根据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结合广东实际,联合制定《广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在省级标准基础上制定市级标准条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市级标准条件、单位标准条件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由工作单位按规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为非公有制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价提供便利服务。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4.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逐步向县(市、区)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行业学会等承接、参与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

2.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

3.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专业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提升能力、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现代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制度与技术和方法等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优化完善全省档案专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档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档案职称评审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对在档案职称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加快推进职称评审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全面实行档案专业职称电子证书,面向社会开放证书查询验证等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档案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序进行,不得降低标准。

(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经验,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附件:广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广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养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按《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职称设馆员,高级职称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等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  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认真钻研业务。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论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第八条  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管理员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四章  助理馆员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第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五章  馆员评价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第十六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排名前三),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2.参与完成的论文、著作及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地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表彰奖励。

3.参与完成档案研究课题,并取得优良成绩。

4.参与档案新技术推广应用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并取得优良成绩。

5.从事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绩显著,受到本系统、本单位表彰奖励或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2.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排名前三)1部。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2篇。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1篇。

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3、4、5项需排名前三):

1.主持制定的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表彰奖励2项或获中国档案学会表彰奖励1项。

3.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或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2项。

4.研发的新技术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5.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或解决过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二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成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2项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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